衛生福利部公告「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十五條修正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總說明及發布令
一、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十五條 專師證書應每六年更新一次。
前項更新,應於專師證書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檢具效期屆至日前六年內完成第十六條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但有特殊理由,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
核准者,得於其專師證書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前項專師證書更新申請之審查。
二、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三、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十五條修正總說明
其修正要點如下:因專科護理師證書以在明有效期限,預期未更新者自動失效,故刪除相關文字,另補充
補正程序規定,以茲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