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元綜合醫院人才培育獎金申請辦法
申請資格:
一、對象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護理科系畢業前兩年之在學學生(不含在職專班),即大學三年級(含)以上、四技三年級(含)以上、二技一年級(含)以上、五專四年級(含)以上。
二、前兩學期需各科及格且學業成績75分(含)以上、實習成績達75分(含)以上、操行成績達80分(含)以上。
三、未曾有重大違反校規、違法事件或不良行為之紀錄。
四、未曾申請政府「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生投入職場要點」之補助。
獎助名額及獎助學金金額:
一、獎助名額:由本院每年議定之。
二、獎助學金金額:每名學生每學期補助金額新臺幣6萬元整,可於畢業前兩年起申請,每次申請一學期,至多得申請四個學期。
申請方式
一、每年申辦兩次,申請時間依醫院實際公告為主。
二、符合資格之學生填妥「人才培育獎助學金申請書」且檢附相關文件,繳交各校護理科系協請師長推薦篩選,並經學科系用印後,向醫院護理部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
三、申請資料經核定通過後應與醫院簽訂「人才培育獎助學金合約書」,帶程序完成後於次月薪資發放日即將獎助學金匯款至申請學生之存摺帳號,獎助學金給付當年須申報所得稅。
申請義務及責任
一、將核定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應與醫院簽訂「人才培育獎助學金合約書」,滿20歲者須有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立合約,未滿20歲者連帶保證人需為法定代理人;若經通知審核通過後兩周內未完成合約書簽立者視同自動棄權,惟棄權者次學期仍具申請資格。
二、凡領取一學期獎助學金者,需簽立一年之就業服務合約;領取二學期獎助學金者,需簽立二年之就業服務合約,以此類推。
三、應按醫院需要及參酌志趣依醫院護理人員之分級制度予派職支薪,並享有與醫院其他員工同等福利與權利。
四、若違反以下各項之情事,視同合約終止,須於事實發生之一個月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將已領取之獎助學金全數無息歸還。
(一)在學期間應遵守校規,敦品勵學、端正儀容舉止,於在學期間不得遭退學、辦理休學、轉學,並須如期畢業。
(二)得參加畢業年度七月之護理師證書考試,且畢業後當年度須依據醫院規定到職日至本院辦理報到並履行服務期間之義務。
(三)畢業翌年九月底前需取得護理師證書並執業登記東元醫院。
未取得執照者,須接受醫院另為適當的派任、兼任或轉調至其他單位職務,且其工資依實際工作單位性質核發,並依簽訂之合約服務滿一年(含)以上,可扣除新台幣六萬元獎助學金,其餘須全數歸還。
五、就學期間因故欲終止領取醫院提供之獎助學金補助,須簽訂「東元綜合醫院人才培育獎助學金終止合約書」,並於事實發生之一個月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講所領取之獎助學金全數無息歸還。
六、如有特殊考量(如:服兵役、繼續深造等因素),無法於約定到職日履行合約者,應至少於履行合約前一個月向醫院提出說明,並獲同意後得申請展延服務期間。
七、於報到任職後,因故未能繼續履行服務合約,除須依簽訂之勞動契約辦理,並應無息歸還未能服期滿年限之獎助學金。
八、合約期間未能勝任職務者,或遭醫院免職處分者,視同合約終止,應歸還未能服期滿年限之獎助學金。
九、若無法歸還本辦法所稱之為履約狀學金金額時,則由法定代理人或連帶保證人負連帶償還責任。
符合資格欲申請此獎助學金之同學,請於11/16日前填妥申請書並將所需繳交文件用印完成後,繳交至就輔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