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標:
為鼓勵青年增加專業知識與技術能力,針對青年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並取得勞動部核發之技術士證者,予以獎勵,提升其就業競爭力。
二、 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二)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三、 獎勵對象及資格
獎勵對象均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 設籍桃園市且未滿30歲之青年
(二) 曾參加下列訓練課程之一 者且參與訓練時數達30小時含以上,並於107 年1月1日起結(參)訓 ,且參與訓練之日期應先於技術士證取得日期(另有規定者除外)。另考量108年度已取得勞動部甲 、乙級技術士證之青年申請權益訓練課程時數不受30小時含 以上之限制。
1. 中央、地方政府機關自辦 、委辦或核定補助之職業訓練相關課程。
2. 國內公、私立 大專院校推廣教育進修課程。
3. 青年就業讚計畫或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計畫之課程。
(三) 甲、 乙級技術士證生效日之次日起 1 年內 。
(四)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檢定規範」 技術士證符合合併認定,可比照甲級或乙級資格者應檢具勞動部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核定之公函。如乙級技術士證經合併認定比照甲級資格者不得重複申請乙級技術士證獎勵金 。
(五)曾申請本年度方案同一級別技術士證之獎勵金並領取獎金者,不予獎勵 。
四、 獎勵標準如下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2萬元 。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8 ,000元 。
五、 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生效日之次日起1年內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 、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本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9 號 ,受理單位: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收等方式,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補助:
1. 申請書
2. 領據及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技術士證正反面影本
5. 結訓 、在訓或完成推廣教育進修課程等證明文件影本 。包含申請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參與課程名稱 、訓練起訖時間 、訓練時數及訓練單位印信等資料 。
6. 切結書 。
7.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證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級之證明文件。
(一)各職類級別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頒布之「技術士技能檢各職類級別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頒布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職定職類級別一覽表」。
(二)申請人未備齊前項規定之文件或有錯誤者,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者,應於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齊全者,視為為資格不符,予以退件。
(三)本方案送件截止日期為109年12月15日止,逾期送件則不受理。當年度經費用罄,停止撥付獎勵金款項。另109年12月16日以後之案件,視110年計畫核定情形於110年公告後再行受理。。
七、申領本方案獎勵之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發給獎金;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返還已領取之獎金,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 已申領本方案同一級別技術士證之獎勵 。
(二) 已申領其他機關之技術士證獎勵。
(三) 具軍公教身分資格者。
(四) 申請本獎勵所附證明文件,有偽造或冒名申請,經查屬實 。
八、本方案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核定名額及獎勵額度以本處受理先後順序為之,如當年度預算用罄時,本處得停 止受理獎勵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