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政府為提供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機會,提升公共參與能力,並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投入志願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所稱青年,指十五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且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就學、就業之人。
-
補助對象如下:
- 公共參與相關議題活動
- 國內志工志願服務活動
- 國際志工志願服務活動
4.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文件(如附件),並於活動開始之二十日前向桃園市政府提出申請,但申請國際志工志願服務活動者,應於桃園市政府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
5.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二案為原則。但以學校及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志工運用單位為申請單位者,不在此限。
6.弱勢青年、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族青年、新住民青年參與比例較高及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志工運用單位申請之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奉核准者,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不受第三點補助原則之限制。
7.申請補助經費之項目及單價,應依基準表編列(如附件)。
8.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 違反第三點規定之人數及青年比例者。
- 違反第四點規定之期限者。
- 以國際志工志願服務活動申請者,服務地點為本國地區。
- 違反第五點之申請補助案件限制。
- 活動未能具體呈現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或志願服務內容或執行方式。
- 同一活動已獲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