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促進我國職業訓練與技職教育發展,鼓勵國人學習技能,提高國家技術水準,並選拔優秀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
二、競賽方式及範圍:
(一) 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設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賽。
(二) 試題由全國裁判長依據國際技能競賽規劃趨勢、技能重點與發展方向統籌命製,部分試題得以英文命製及作答。
(三) 技能競賽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進行加工、裝配、檢修、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各職類技能範圍詳見分區及全國技能競賽簡章。
三、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青年組限民國90年1
月1日以後出生者(資訊網路布建、集體創作、機電整合、飛機修護、雲端運算、網路安全、工業設計技術、數位建設BIM及機器人系統整合等9職類選手限民國87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青少年組限民國95年9月1日至民國98年8月31日間出生(國民中學在學學生)者。
(一) 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承辦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5名晉級全國技能競賽,但職類參賽人數不足10人(組)時,推薦人數取報名人(組)數之二分之一(無條件進位);如三區合併一區辦理之職類,逾10人(組)時,擇優推薦,不受名額限制。但選手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且不予推薦。
(二) 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3名參加青年組競賽;推薦當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中學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3名參加青少年組競賽。但有2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1職類時,2個職類得各推薦前2名、3個職類得各推薦前1名。
(三) 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3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全國技能競賽同競賽組別同職類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四) 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同競賽組別任何職類之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四、競賽規則:
(一) 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五章競賽規則及大會等相關規定,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之規範事項,違反者,依規定處理。
(二) 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及獎勵,並按成績依序遞補。
五、如有任何問題,請洽勞動部承辦人潘小姐,電話:02-89956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