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獎助目的
為培育並遴選優秀護理人才,協助在學優秀護理學生能順利完成學業及就業,特訂定本辦法。
二 、申請對象
大專院校 之護理科系學生之護理科系學生以畢業前二年為申請 對象,即四技/大學之三、四年級學生、二技之一、二年級學生、五專為 四 五年級學生與護理研究所應屆畢業生 。
三、申請資格
(一)操行成績平均達80分以上。
(二)學業成績平均達70分以上。
(三)實習成績平均達70分以上。
四 、獎學金金額
每年補助每名學生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五 、獎助名額
由本院每年議定之 。
六、申請方法
申請人填妥申請表經學系(科)用印後及檢附簽立之獎學金服務契約書於即日起(以郵戳為憑 )向本院教學研究部提出申請【當年度名額用罄即截止申請】。
七 、審定 及撥款方式
申請資料經本院核定後之當月份即將獎學金匯至學生存摺帳號 (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所得 )。
八、義務與責任
獲本院獎學金補助之生:
(一) 在學期間應遵守校規,敦品勵、端正儀容舉止。
(二)就學期間因故欲終止領取本院提供之獎學金補助,須檢附「終止領取獎學金補助同意書 」,並於一個月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將所領取之獎學金全數無息賠償予本院 。
(三) 畢業後當年度須依據本院規定之到職日至本至院辦理報到並履行服務之義務 。如有特殊考量,得要求領取獎學金補助之學生參加畢業年度七月之護理師執照考試後始至本院辦理報到;若因故無法履行者辦理報到(如服兵役),應向本院提出說明及經本院同意後辦理申請延期服務。
(四)畢業後至本院服務年限除原應與醫院簽約勞動契約書服務壹年期限外領取壹年獎學金增加服務壹年,領取貳年獎學金增加服務貳年,履行服務期間不得與其他合約併或重疊 。服務地點及單位由本院整合分配至下屬各體系,個人不得有異。
(五)如未履行至本院服務年限之義時,須於畢業後一個月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將所領取之獎學金全數無息賠償予本院 。
(六)畢業後須至本院報到服務 ,領取獎學金之履約期間自勞動契書報到服務期滿之次日起計,因故未能繼續履行勞動契約書或獎學金服務契約書者,須依規定賠償
(七)畢業後至本院服務,若於畢業若於一年後 (9 月 30 日)仍未考取護理師執照,需辦理離職, 並就尚未履行服務之期間依比率一次賠償所取之獎學金予本院 。
(八)已領有本 院其他獎學金補助者,不能重複申請此項獎學金。
(九)本院依所得稅法第2條暨第 4條規定申報所得 (不因違約更正通報 )。
九、申請時間及繳交資料
請於106年10月2日前備妥下列文件送至本校實習就業輔導處就業輔導組
1.獎學金申請書
2.家長同意書
3.獎學金服務契約書
(一式兩份) (2 份正本,簽名及蓋章)
4.獎學金同意書(簽名及蓋章)
5.獎學金簽收單
十、如有疑問請洽實習就業輔導處就業輔導組 張育慈 06-211060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