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培育並遴聘優秀護理人才,協助在學優秀護理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及就業,特訂定本辦法。
二、獎助對象:國內各大專院校之護理科系學生於畢業前一年,有意願於畢業後至本院服務之學生。(註:不含在職進修班者)。
三、審查標準:
1.前學年度學業成績需各科及格且總平均達75分(含)以上。
2.操行(德育)成績80分(含)以上。
3.無累計大過處分者。
四、獎助金額:
1.享就醫優免福利。
2.護理就學獎助學金發放金額:專科生每名學生每學年為新台幣75,000元、大學生每名學生每學年為新台幣100,000元。
3.名額:5名。
五、評選方式:
1.申請資料先經本院護理部初審,通過後轉送人力資源部複審,並視需要進行面試複審,核定後公佈獎助名單。
2.初審成績公告:每年 4 月 30 日。
3.面試複審日期:每年 5 月(於面試兩週前行文公告)。
4.面試成果公告:每年 6 月第 3 週週一公告。
5.簽約日期:每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15 日(遇國定假日延後一日)。
6.撥款方式:申請資料經本院核定後且簽訂完成合約,予以獎助,於次月 20 日匯款至學生存摺帳號(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所得)。
六、義務與責任:
1.列入獎助名單者,應於接獲通知後兩週內,填具「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護理人才培育獎助學金合約書」,合約書中連帶保證人應為受獎助學生之父母、配偶或法定代理人。若無法依前項期限內簽訂契約書,且未依規定者將契約書送回本院護理部者,則視同放棄領取權利。
2.受領一學年獎助學金者,需與本院簽立二年就業服務合約,畢業後即就業至少滿合約書二年。領取人在履行服務期間,如未滿服務合約年限或因任何因素離職或遭受免 職處分者視同違約,未履行護理就學獎助學金合約書者,則需賠償合約書所規定之比例償還補助款金額。
3.領取人因護理師執照第一次未考取者,於第二次才考取者,應從取得執照日開始起算合約日期。
4.在學期間應遵守下列之規定:
(1)接收本獎助學金之學生應遵守校規,敦品勵學、端正儀容舉止。
(2)在學期間應盡可能於本院開放之病房實習,最後一哩選習必需於本院實習,以急性病房優先,並依就業容額多之單位供學生為實習單位,學生可提出科別意向之優先順序,由機構彈性調整之。
5.服務期間,不得要求分段完成服務,惟遇服兵役者或經本院核決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可向醫院提出說明及經同意後辦理申請延期服務。
6.應依本院之規定完成任用及報到手續,並遵守服務單位之各項規則。
7.受獎助學生需於當年度(畢業年度)依據醫院規定之到職日,至醫院履行就業之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延後;學生於畢業後如在本院服務未滿合約年限,因任何原因離 職,則視同違約,需一次償還所受領之全數獎助金,並於離職日前以現金或匯款方式, 一次全部償還本院。
8.本院得要求領取人參加當年度(畢業年度)七月之護理師執照考試,若未考取護理師執照者,需至本院擔任實習護士,次年二月份若考取者,需至本院履行就業之義務,若二次未考取者,則需一次償還所受領之全數獎助金,並於離職日前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一次全部償還本院。
9.學生在畢業後在本院服務遭受大過處分者或年度考核乙等者,亦視同違約。若違約則依在學期間所受領全數獎助金償還本院,並於離職日前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一次全部償還本院。
七、停止獎助之清償:
1.學生在學期間,若因休學無法復學或因故中途退學或遭受退學處分或轉科系就讀者,應即時一次全部償還本院於學生就學期間支付之獎助金全額。
2.學生如未能遵守,在學期間應遵守之規定,則先暫停獎助,若學生於次學期仍未具體改善,則由學校通知本院,本院得視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停止獎助。
3.簽約學生如不照規定繳回獎助款項,由連帶保證人負責償還,並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
八、申請者交檢附資料 :
請於107年3月23日前備妥下列文件送至本校實習就業輔導處就業輔導組。
1.完成「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護理人才培育獎助學金申請表」。
2.前學年度成績單正本。
3.在學證明或蓋有已註冊註記的學生證影本。
4.戶口名簿影本。
九、如有疑問請洽實習就業輔導處就業輔導組 張育慈 06-211060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