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提昇臨床醫護水準,本著培育學生和提供適當的就業機會,鼓勵應屆畢業生從事臨床照護服務工作,擴 展產學合作相輔相成,創造雙贏的局面。
二、適用對象:
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護理科系畢業前兩年之在學學生(不含在職專班),即大學三年級(含)以上、四技三年 級 (含)以上、二技一年級(含) 以上、五專四年級(含)以上。
三、申請條件:
1.操行成績達80分(含)以上。
2.前一學年學業成績75分(含)以上。
3.實習成績達75分(含)以上。
4.未曾有重大違反校規、違法事件或不良行為之記錄。
5.未曾申請政府「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生投入職場要點」之補助。
四、獎助名額與獎助金金額:
1.獎助名額:由本院每年議定之。
2.獎助學金金額:每名學生每學期補助金額新台幣6萬元整,可於畢業前兩年申請,每次申請一學期,至多 得申請四個學期。
五、申請方式:
1.每年申辦兩次,申請時間依本院實際公告為主。
2.符合資格之學生填妥「人才培育獎助學金申請書」且檢附相關文件,繳交各校護理科系協請師長推薦篩 選,並經學科系用印後,向本院護師招募小組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
六、申請者繳交檢附資料:
1.「人才培育獎助學金申請書」且檢附相關文件。
2.「人才培育獎助學金」師長推薦函。
3. 在學學生:前一學年成績證明。
七、審核及撥款:
1.申請資料先經本院護理部初審、面談通過後,轉送體系人力資源處複審,核定後由院方公佈獎助名單。
2.核定名單日期:即日起~11月10日。
3.申請資料經本院核定通過後應與本院簽訂 「人才培育獎助學金合約書」,待程序完成後於次月薪資發放 日即將獎助學金匯款至申請學生之存摺帳號(須申報所得稅)。
八、應盡義務:
1.經核定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應與本院簽訂「人才培育獎助學金合約書」,滿20歲者需有連帶法定代理 人共同簽立合約,未滿20歲者連帶保證人需為法定代理人。
2.在學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1)敦品勵學、端正儀容舉止,並須如期畢業,若於在學期間遭退學、辦理休學、轉學者,視同合約終 止。
(2)因故終止領取本院提供之助學金補助,須檢附「東元綜合醫院護理學生人才培育獎助學金終止合約 書」。
3.任職期間應遵守之義務:
(1)畢業後當年度須依據本院規定之到職日至本院辦理報到並履行服務之義務。
(2)於報到任職後,因故未能繼續履行服務合約,除須依簽立之不定期勞動契約辦理。
(3)接受獎助學金者應於畢業後到職一年內取得護理師證書。
(4)合約期間未能勝任職務者,或遭本院免職處份者,視同合約終止。
4.凡領取一學期獎助學金者,須與本院簽立一年之就業服務合約;領取二學期獎助學金者,須與本院簽立 二年之就業服務合約,依此類推。
5.應按本院之需要及參酌志趣依醫院護理人員之分級制度予派職支薪,並享有與本院其他員工同等福利與 權利。
九、未盡義務罰則﹕
(1)未能繼續履行服務合約,須於畢業一個月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將所領取之獎助學金全數無息歸還予 本院 ;於報到任職後,因故未能繼續履行服務合約,除須依簽立之不定期勞動契約辦理,並應無息歸 還未履行服務期間之獎助學金。
(2)於畢業後到職一年內無取得護理師證書,需於到職日滿一年後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扣除新台幣六萬元 獎助學金後其餘歸還予本院;前述情形後持續於本院任職,並於次一年內考取護理師證書並職業登記 於本院,得展延合約並發回當初所歸還予本院之獎助學金。
十、其他:
(1) 如有特殊考量,得參加畢業年度七月之護理師證書考試後始至本院辦理報到;若因故無法履行者(如:服 兵役、繼續深造等因素),應向本院提出說明並經本院同意後得辦理申請延展服務期間。
(2) 若無法歸還本辦法所稱之未履約獎助學金金額時,則由法定代理人或連帶保證人負連帶償還責任。
十一、本辦法自公佈日起生效,修訂時亦同,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調。
十二、申請者交檢附資料
請於106年11月3日前備妥下列文件送至本校實習就業輔導處就業輔導組
1.「人才培育獎助學金申請書」且檢附相關文件。
2.「人才培育獎助學金」師長推薦函。
3.在學學生:前一學年成績證明。
十三、如有疑問請洽實習就業輔導處就業輔導組 張育慈 06-211060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