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為獎勵成績優異之在學學生,使其專心學習與畢業後順利就業,特提供護理科系學生菁英獎助金補助申請。
二、申請資格:下列條件皆須全數具備
1.申請對象:護理系所(科)之二技第一年下學期或第二年、大學(含四技)三年級及五專四年級以上在學學生。
2.學業成績:申請當時之前學年(二技若於第一年下學期申請,使用上學期成績)總成績75分(含)以上,專業科目皆為70分(含)以上 (不含重補修)。
3.操行成績80分(含)以上,不曾有小過以上之處分。
4.不得出現延後畢業之情形(含重補修及學程實習等)。
5.具備以上資格並由學校老師推薦人選,且以清寒學子優先。
三、申請方式:
1.依公告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規定表件至本校業務承辦單位申請。
2.獎助金獲得著不得重複申請。
四、補助獎助金額:
每人每學年十二萬元整,補助獎助金領取最高年,為獲補助學年起撥發至如期畢業之學年止,獎
助金給付當年須申報所得稅。
五、獎助金評選:
由本院共同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議定之,視需要得採面談方式處理。
六、責任與義務:獎助金獲得者須盡到下列之責任與義務
1.通知獲獎之二週內填寫回饋服務切結書,並辦理完成領款相關程序。
2.需如期畢業。
3.應於畢業當年到醫院回饋工作,如須服兵役經審查小組審核同意得延後報到日期。
4.回饋工作期限,與領取獎助金之年數相同。
5.應於畢業後一年內取得護理師檢覈考通過資格。
6.回饋工作期間待遇及工作要求,均依本院相關辦法實施。
七、違反規定之賠償:
1.位於二週內填寫回饋服務切結書,並辦理完成領款相關程序者,視同自動棄權,得由辦理單位通知後補者遞補之,不得異議;惟棄權者次年仍具申請資格。
2.未如期畢業,依審查小組議定賠償方案,賠償金額不超過已領獎助金之補助金額,獎助金獲得者不得異議。
3.未至本院或至本院服務未滿應服務年限者,應賠償已獲得獎助金之全額,並應於本院通知後一個月內以現金方式賠償。
4.五專生領取獎助金者,依領取獎助金之年數,畢業後須於承諾服務期滿年數一至二年後始得申請在職進修。其申請時間為:領 取獎助金一年者,服務時間須滿一年;領取獎助金二年(含)以上者,服務時間須滿二年。
5.獎助金獲得者未於畢業後一年內取得護理師檢覈考通過資格,依本院相關部門議定賠償方案及是否繼續完成服務年限,其賠 償金額不超過已領獎助金之補助金額,獎助金獲得者不得異議。 回饋服務履約的相關問題請與人力資源室聯繫。
6.本院保有未履行義務及賠償者之法律追訴權。
八、申請者交檢附資料:
請於106年10月24日前備妥下列文件送至本校實習就業輔導處就業輔導組。
1.「台南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醫院提供護理科系學生菁英獎助金」及檢附相關文件。
2.「台南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醫院提供護理科系學生菁英獎助金」師長推薦函。
3. 在學學生:前一學年成績證明。